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
时间:2020-02-07 17: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fsczqyj@163.com。
海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4日
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四条 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为消费者代宰其自食的活禽,以及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畜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监督执法以及支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动物疫病防疫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状况,推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与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和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自营比例,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
第九条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数量等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用地纳入市县总体规划。
第十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存储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动物检疫检验室,配备检疫检验设施设备;
(八)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九)有满足畜禽及畜禽产品追溯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设施;
(十)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屠宰检疫、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不得代宰未经产地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活禽,不得将宰杀的活禽产品进行销售。
农贸市场活禽代宰点的建设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