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2)
时间:2020-02-07 17: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和发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审查,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依法取得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厂(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有效期限5年。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进入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须具备有效产地检疫证明、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合格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等文件,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用药情况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必要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农贸市场经营的活禽及活禽代宰点代宰的活禽,须经产地检疫并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运输活畜禽的车辆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装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年。承运车辆应当向调出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活畜禽。鼓励和扶持畜牧大县建设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