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2)
时间:2020-01-08 17: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上述三项关于繁殖材料判断标准的提出,不但从理论上明确地界定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而且解决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令很多人觉得困惑的问题。比如,对于杂交种的繁殖材料,是用于培育杂交品种的亲本还是由亲本通过制种得到的F1代杂交种的种子?实践中很多人有不同的认识。通过本判决的分析,结论很明显,杂交种繁殖材料就是F1代杂交种的种子,而不是用于培育杂交种品种的亲本(包括父本和母本,三系杂交水稻的亲本则包括雄性不育系、保持系和恢复系)。由于杂交种种子的生产(制种)依赖于对亲本的重复利用,因此亲本与杂交种关系非常特别,但从植物的特征特性来说,亲本和杂交种完全属于不同的植物品种。
再如,以目前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所有植物的部分,哪怕是植物细胞,最后也能通过相关手段培育出植物植株。对于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而言,是不是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就可以被认为是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呢?很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判断是不确定的。该判决提出的上述三项判断条件,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无性繁殖植物的繁殖材料的问题。正如判决书中所说,“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对于该案中三红蜜柚果实能否繁殖出授权品种三红蜜柚这一问题,法庭综合考虑了品种权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以及我国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的发展情况,判定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果实内的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判定符合果树商业育苗的实际情况,尽管一些果树可以通过直接播种果树种子得到苗木,但是该苗木通常是实生苗,往往不能结果,或是结果质量很差,所以实践中通常采用自根繁殖(扦插、压条和分株)和以实生苗作为砧木嫁接繁殖果树苗木。
此外,判决还分析了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下植物材料是否为繁殖材料的认定问题。判决认为,对于在植物体外复制携带品种特异性的DNA序列通过繁殖得到的种植材料,仍应根据上述三项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简单地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将导致植物体的任何活体材料均会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
由此可见,该判决提出关于繁殖材料认定的三项标准,基本原理是认为繁殖材料的认定必须要回到《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意义上来理解。只有这样才可能清楚地界定有性繁殖植物、无性繁殖植物以及分子生物技术条件下的品种权保护范围。该判决通过柑橘类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的明确界定,将为相关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下最基本的侵权判断规则。随着该案判决的落地,将有数量更多、涉案金额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的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侵权诉讼,进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中。
二、该案判决清楚阐释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的区别与联系,确定品种权侵权判断基本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