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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二十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植物新品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来看,目前涉诉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案件涉及无性繁殖的观赏性植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为柑橘属,系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典型,其核心问题是认定三红蜜柚果实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农作物领域的常规种和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与裁决,首次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关于繁殖材料的判断标准、明确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认定为品种权侵权,释明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繁育方式的关系等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的关键问题,将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尤其是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育种创新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典型案例将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一、该案判决明确提出关于繁殖材料的三项判断标准,厘清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以植物品种这一有生命体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与专利所要求的书面描述方式不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1978文本和我国的《种子法》(2015年修正)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其明确为“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什么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界定为“繁殖材料”,该案判决做了明确的解释,是因为该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包含了相关品种的遗传特性并将此种遗传特性在下一代品种中得到稳定遗传,实现了品种的繁衍,形成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群(这个植物群就是“植物品种”)。任何没有得到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法仅仅通过书面描述信息实现植物新品种的“复制”。如果得到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实现植物新品种的“复制”则变得轻而易举。因此,正如判决书所言,繁殖材料是品种权人行使其独占权的基础,因为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包含了植物育种创新的全部成果。

 

  如何判断涉案植物材料是否属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关系所有品种权侵权行为判断的关键,也是该案的核心问题。判决书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这一认定明确地指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具有特定的含义,其判断应以我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和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关规定为准,而不能以通常意义的理解为准。虽然“繁殖材料”判断本身涉及植物育种技术问题,但该案涉及的问题实质仍然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根据《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实践中,很多人通常仅从字面上理解该条规定的含义,笼统地认为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理所当然地可以视为“繁殖材料”,却忘了该条规定的前半句限制性条件,即“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只有当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在能够作为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时,才属于《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意义上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两个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佐证这一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同时,上述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还可以证明一点,考虑到农业植物多以有性繁殖植物(大多数是粮食作物),林业植物则以无性繁殖植物居多,两个细则在繁殖材料的具体表述中就有所差别,林业植物的繁殖材料尤其强调了整株植物(包括苗木)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当然,所有上述植物组成成分能否在特定的案件中被认定为繁殖材料,依然必须符合这些植物的组成成分能否作为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该判决提出“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进而提出判断相关植物材料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活体,(2)具有繁殖的能力,(3)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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