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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5)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一条 【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及其他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检】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法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和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被抽查人对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逾期或放弃复检的,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法受理或及时转送收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信息发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违法行为查处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六条 【案件通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企业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第四十七条 【案件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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