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0-25 11: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第六条 【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 【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 【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 【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 【建立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 【场所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相关设施正常运转,经营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进行登记,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如实记录市场抽检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
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入市查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