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5)
时间:2019-04-26 10: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案情】“猴姑”饼干是于2013年推出的一款主打选取猴头菇为原料和养胃功效的饼干产品。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茶、饼干、蛋糕等。原告发现由烟台某食品厂生产,烟台某食品公司监制的外包装上带有毛笔书写体“猴菇”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在淘宝网店铺和京东商城上销售,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辩称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猴菇”是正当使用猴菇作为食品原料,不构成商标侵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字体、读音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字样,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显属商标性使用。被告辩称其使用“猴菇”是作为食品原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首先应审查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本案的审理对于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十: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山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51540845号“Chung Hwa”商标、第19710号“华表”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绘图笔、铅笔、彩色铅笔等,“中华”牌铅笔具有近百年的生产历史,2011年2月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全国文具用品市场上具有显著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福山区某超市出售的“中华”牌铅笔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被告店铺位于福山区主要商业街,附近有多所学校,人流量较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审判】老凤祥公司作为“Chung Hwa”、“华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对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享有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同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笔杆上使用的“Chung Hwa”及“华表”图形标识,与第1540845号“Chung Hwa”、 第19710号“华表”图形商标相同,故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老凤祥公司的商标权。
【评析】“中华”牌铅笔是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严重危害了“老字号”的品牌形象。本案的审理警惕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者在进货时选择品牌商品的授权经销商,并且保留好进货凭证,发现进货价格明显低于通常价格,或者商品明显与正品存在质量差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为了一己私利贪便宜而引发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也应该倒追源头,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品牌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