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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4)

  【案情】原告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某公司签署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丛林小区二期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研发”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已经按约定完成了所有工作成果同时交付被告,并经被告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剩余价款30万元,经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故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支付剩余价款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双方签署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项目尚未进行全面验收,原告主张违约没有事实依据。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技术开发项目是否经过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原告的项目联系人为马某,被告的项目联系人为栾某。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信息及资料的准确性、项目进程节点的确认、项目的验收。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向被告催收尾款的过程中,先后找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赵某及项目联系人栾某,两人均确认该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赵某签字即可,故本院认为赵某在项目确认单上作为甲方代表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根据项目确认单的记载内容,委托开发项目已完成验收。原告请求付清欠款30万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欠款付清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评析】本案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较好的梳理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分别从技术合同性质的判断、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履行、技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等环节,评价技术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各个阶段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含义,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八:烟台上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褚某、德州市德城区欢乐我家牛排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烟台上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褚某“百味百惑-我家牛排自助餐厅”特许经营权,允许褚某使用“百味百惑”的注册商标及“百味百惑-我家牛排自助餐厅”的营业象征。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褚某自2017年6月起拒不按月向原告交纳特许经营使用费,经原告巡店人员巡店发现褚某经营的德城区欢乐我家牛排店私自采购并销售非原告指定厂商采购的核心牛排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多次催告褚某仍不依约履行,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褚某支付原告特许经营使用费、违约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被特许人德城区欢乐我家牛排店未经原告同意,多次从第三方处采购牛排类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所有核心牛排产品、各类特别调料等及影响菜品品质之货品应当向原告指定的厂商采购,如果被特许人违反约定的,应按加盟费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可直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信誉保证金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被告尚欠的特许经营费应予支付。

 

  【评析】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对各种知识产权经营资源的综合许可使用,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过程中一是要在合同中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二是要对被特许人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发现违规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认真学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途径和特点,积极借助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手段及时打击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

 

  案例九: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食品厂、烟台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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