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重磅!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3)

  【案情】“招财童子-国粹京剧”系郑某于2007年完成的美术作品,原告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由被告销售的开机画面为“招财童子”形象的看戏机,该产品使用了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招财童子的形象。被告作为具有多年销售经验的当地知名销售商,在进货、销售渠道上未严格审查,以致侵权产品在其场所内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侵权,故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柜台是由其租赁给他人使用,商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看戏机的开机画面,使用了“招财童子”动漫形象,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发行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取得的发票上加盖有被告的发票专用章,且购物款项是由被告收取,被告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是销售利益的获得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柜台租赁关系不影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评析】商场为商户销售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义务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履行监督职责,制止商户销售侵权特征非常明显的商品,对商场内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取得的发票以被告名义出具,理应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案例六:陈行彪诉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陈行彪于2012年创作设计了《少女脸庞》美术作品,并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烟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少女脸庞》美术作品经过篡改后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注册第16572921号商标,并将篡改后的美术作品大量使用于该公司开发的“franceme法诗蔓”品牌产品的包装、销售和宣传中。原告主张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少女脸庞》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被告辩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是《法诗蔓图》,该作品系龚某于2014年3月14日创作完成的,被告作为《法诗蔓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于2015年10月28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并未侵犯《少女脸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审判】原告创作的《少女脸庞》美术作品采用了轮廓化线条画的设计方式,将所有元素都以线条来表现;线条表现上采用了绸缎般的方式,使线条更加流畅,很好的表达出花和女子优雅、柔美的特点,视觉上也更精致、典雅。龚某创作的《法诗蔓图》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面部分系一幅带有边框的正方形平面图,图中同样描绘了一名头戴花朵的长发少女脸庞形象;下面部分是英文字母“Franceme”。将两幅美术作品比对,二者的显著部分均为一名头戴花朵的长发少女脸庞形象,二者的设计表现方式完全相同,女人侧脸、头发、花朵的整体造型都是以绸带般飘逸线条的方式来表现,两图形均概括在正方形方框中,两幅作品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少女脸庞》早在2012年即公开发表,他人具有接触该作品可能。《法诗蔓图》创作完成于《少女脸庞》发表之后,而被告并未提供《法诗蔓图》的设计思路、创作过程等相关证据证明该作品独立创作完成,故应认定《法诗蔓图》构成对《少女脸庞》美术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告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并在网络平台上宣传、推广,以及用以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评析】本案系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断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美术作品,若行为人的设计采用了与他人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表现形式,且无法举证证明设计是由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则应推定行为人抄袭他人的作品。本案对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法作出了准确判定,对同类案件中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有一定借鉴意义,同时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案例七: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诉龙口市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