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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2019年4月26日是第19个知识产权日。4月25日,烟台中院发布了2018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一: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1715年尚·马爹利开创了马爹利干邑家族,以酿制、生产和行销高品质干邑而闻名世界。马爹利名士(MARTELL NOBLIGE)干邑自1994年推出市场就以其醇厚的口感和独特的水滴型切面设计,获得行业人士的广泛好评。原告将“马爹利名士”引入中国市场后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产品销售区域横跨全国大中城市,每年的销售额高达二十多亿元。马爹利名士干邑的最具独创性的设计体现在其瓶身正面的水滴形切面设计,晶莹剔透,闪耀着钻石之光。通常行业内酒瓶多为圆形、扁平形或其他流线设计,原告第一次将水滴形的切面设计引入到酒瓶设计中。另一独特之处是其水滴形切面上的文字、图形和颜色设计,从上到下依次排列,并辅助以金色的半弧曲线轻轻环绕。马爹利名士产品的包装盒上也使用了上述独特设计,该独特的包装、装潢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密切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烟台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抄袭了马爹利名士的水滴形切面设计以及包装与瓶贴上的文字图形组合设计。

 

  【审判】经比对,二者的酒瓶均采用了水滴形切面设计,马爹利名士干邑瓶贴上图形文字的排列从上至下依次为:燕子图形、底色为蓝色的方框内的“MARTELL”英文商标、马爹利公司创始人印章、产品名称NOBLIGE、酒类的品种干邑;被控侵权产品瓶贴上图形文字的排列从上至下依次为:燕子和祥云、底色为蓝色方框的“LUCKY MANOR”即祥府庄园英文、祥府的印章、产品名称“祥府庄园”、酒的品种苹果白兰地。被控侵权产品与马爹利名士干邑的瓶贴都采用了相同的元素与排列组合方式,虽然两者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结合马爹利名士干邑的知名度及其包装、装潢的特有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隔离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马爹利名士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烟台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马爹利名士干邑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仿冒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马爹利名士干邑与“祥府庄园”白兰地产品的对比如下:

 

  【评析】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典型案例,有效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和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越发凸显。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有助于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为国内外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芝罘区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第112495号“绵竹牌”文字及图形商标于1979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酒。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原告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258713号“绵竹老窖”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2016年原告发现芝罘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桶装白酒瓶贴上印有“四川绵竹”、“绵竹老窖”及中国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原告主张该商品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芝罘区某百货超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绵竹老窖”标识与第10258713号“绵竹老窖”注册商标相同,与第112495号“绵竹牌”注册商标相似。“绵竹牌”注册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绵竹老窖”标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被控侵权商品瓶贴标注的生产商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条码等信息均指向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四川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主张存在他人假冒其名义生产的可能,但对其主张的该事实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涉案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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