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修改单
时间:2021-02-03 22: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19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以下简称为题库)。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陆续发布实施。由于题库依据上述相关法规、规章制定,因此,对题库中相关试题进行以下修订:
一、判断题
(一)将原123、128、133题删除。
(二)将原129题修改为:
12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将原130题修改为:
130.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四)新增《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试题1道,具体如下:
食品生产企业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可先停止履行以上义务。( )
(五)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试题16道,具体如下:
1.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
2.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
3.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
4.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后,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进行考核。( )
5.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可不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
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 )
9.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
10.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
11.食品生产企业不能委托其他单位贮存、运输食品。( )
12.食品生产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
13.某普通食品中添加了大枣,该企业不得声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功能,但可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14.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 )
15.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停止生产、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6.食品生产者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六)新增《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试题17道,具体如下:
1.食盐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
2.从事食盐生产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
3.食盐的生产许可工作,食盐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4.食盐生产者可以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
5.食盐生产者不得生产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
6.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
7.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无需标注“未加碘”字样。( )
8.食盐与工业盐的纯度相差不大,可按照工业盐的有关要求生产,无需单独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9.食盐生产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
10.鼓励食盐生产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信息。( )
11.食盐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12.食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13.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盐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14.食盐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边生产边整改。(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