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6)
时间:2019-04-08 23: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省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至有关各市(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承保机构填报本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经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省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3.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及时了解水产养殖保险情况,掌握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水产养殖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各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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