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5)
时间:2019-04-08 23: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承担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品种因风灾、低温、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雷击、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1.深水网箱养殖设施根据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50%-80%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4%-6%;
2.养殖品种根据不同的生物种类,对其苗种、饲料、水电费、人工费及其它必要费用进行测算,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6%-10%。
(四)保费补贴。
1.省财政补贴比例为50%。
鼓励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补贴额度。各地市、县级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本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2.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参保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3.试行期间,省财政每年给予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预算资金规模为200万元。试点地区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以奖补方式,切块下达至各试点地区。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规程》,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由省统一组织招标。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机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可取消其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资格,并重新招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七)风险控制。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3.试点期间设定赔付限额。单个险种当年赔付大于当年保费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承保机构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5倍(含)以内的赔付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凭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向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