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
时间:2019-04-08 23: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渔业、财政及银行保险监督部门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渔业保险。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渔业发展、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切实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渔业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船东)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民(船东)办理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五)协调推进。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的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三、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承保险种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
(三)渔船财产保险。
(四)水产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五、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全省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凡省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3.凡20马力以上、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从事渔业工作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渔船财产保险:入会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凡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因战争、敌对行动、政府扣押、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