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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3)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每船实际总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2.渔船财产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付清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

 

  省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各市(含财政省直管县,下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省、市、县(区)三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如下:承保机构填报各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1、2),经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省级及相应市、县(区)级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省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3.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4.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5.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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