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政(4)
时间:2019-04-08 23: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省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五)其他相关部门。
农业、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渔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各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渔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当地渔业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省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并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水产养殖保险。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省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减轻其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稳步推进。水产养殖业风险较大,我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采取先选取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
三、试点范围
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的养殖模式为深水网箱、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由有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含省财政直管县)向省渔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提交具体实施方案。省渔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从中择优选取试点地区。
四、试点期限
本方案试行期为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总结试行工作情况后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2.养殖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养殖生产和技术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4.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生产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完善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参保。
(二)保险责任。
1.深水网箱养殖:承担深水网箱养殖设施及养殖品种因风灾、赤潮、低温、暴雨、洪水、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害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