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3)
时间:2020-06-04 15: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6.做好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制定印发指导意见,在粮食生产关键季节,根据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对策措施,同时组织农业专家组,深入基层开展指导、服务工作,促进粮食增产增效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组织我区科技特派员“千人进千村”抗疫情抢春耕,科学指导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增收,为我区农村疫情防控和恢复粮食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7.抓好农业防灾减灾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农业农村、气象、水利等部门协作,适时开展会商,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预报和制定印发农业防灾减灾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农业救灾资金,派出技术干部深入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保障粮食稳产增收。认真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加强对草地贪夜蛾、沙漠蝗及国内蝗虫等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精准施策,做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努力将病虫害对粮食作物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8.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和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瞄准农资经营集散地、春耕春管重点地区,围绕重点农资品种,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农资、组织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劣农资案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1.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地方储备粮规模按照不低于国家下达总量计划的要求,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辅,自治区级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地方储备规模计划的60%。同时进一步优化政府储备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在保证落实规模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优质稻储备数量。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由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制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严格地方储备粮管理。储备粮粮权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口粮品种比例不低于70%。保持充足的实物库存量,正常轮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各月末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的70%,全年月均实物库存原则上不低于规模库存的80%。(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加强粮食储备执法督查,压实储粮企业主体责任。对地方储备粮和辖区内承储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开展库存数量和质量检查。2020年4月1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4月10日前完成库存分解登统和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存储企业及其库点信息录入;4月30日前企业开展数量自查和质量检查扦样;5月20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抽查;6月10日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开展抽查;6月30日前完成质量检验;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严重的追究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下半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出库情况开展抽查,确保地方储备库存数量真实,避免出现出库不减账、虚增库存现象;进一步落实对其他中央事权粮属地监管责任,根据中央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确保“去库存”通行无阻;对专项用粮企业开展检查,确保专粮专用。(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4.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省级地方性法规出台方案,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借鉴外省经验,起草我区粮食安全保障法规规章文本,并争取年内发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争取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计划。(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共同牵头,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配合;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做好粮食市场和流通的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