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6)
时间:2020-03-11 16: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四十三条【违法提供交易服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行为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法食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储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