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
时间:2020-03-11 16: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广东省爱鸟周。
第六条【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举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七条【分类分级保护】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栖息地保护】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
第九条【专用标识管理】 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应当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专用标识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疫源疫病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测和防疫体系。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停歇地、越冬地、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制品集散地等区域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预防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对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
第十二条【收容救护】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明确承担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移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容救护。
第十三条【禁止随意放生】 禁止随意放生外来、合法捕获或者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系统危害。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十四条【繁育许可和种源证明】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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