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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发现非法交易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记录,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义务】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查、核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部门通知,应当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非食用性利用交易管理】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实行检疫检验。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流通管理】 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阻断可能来自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告。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病死、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当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章 禁止非法食用


  第二十九条【禁食规定】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第三十条【畜禽管理衔接】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的,不得屠宰、加工、出售。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酒楼、饭店、餐厅、农庄、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用其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控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责任】 禁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推介、点餐、配送或者其他服务。


  第三十三条【行业自律管理】 食品、餐饮、烹饪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承诺不购买、不加工、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反的成员实施行业惩戒。


  第三十四条【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档案,依法公示违法经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五条【社会成员责任】 全社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共同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第七章 执法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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