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3)
时间:2020-03-11 16: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十五条【繁育要求】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需设施、技术、人员,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第十六条【繁育责任】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建立繁育档案,加强疫病防控,履行饲养、管护、救治义务,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并公开繁育地址、种类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按照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限制】 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第四章 禁止非法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猎捕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猎捕及限额管理】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定,发放专用标识。
猎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猎捕量限额确定】 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提出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经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禁用的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第五章 禁止非法交易
第二十三条【禁止交易规定】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交易服务】 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储存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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