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20-03-11 16: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省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3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条例修订草案,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及省人大微信公众号登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2020年3月16日)。
邮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41邮箱,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nwbfg@gdrd.cn
传真:020-37866836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四章 禁止非法猎捕
第五章 禁止非法交易
第六章 禁止非法食用
第七章 执法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普遍保护、全面禁食、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第四条【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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