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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5)

  第三十六条【健全执法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可以委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工繁育、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餐饮等交易、消费场所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公安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行政执法。


  海关依法对野生动物实施进出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邮政、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铁路、航空、港口、航运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约谈监督】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物种鉴定】 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鉴定由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非法人工繁育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许可,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法交易流通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以食用为目的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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