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3)
时间:2020-01-16 16: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条 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食品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七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企业生产速冻调制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第三十四条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应列明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上锁,并有明显标识。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预处理、配料、生制、熟制(有该工艺的)、冷却(有该工艺的)、杀菌(有该工艺的)、速冻、包装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速冻调制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要求、净含量、过氧化值(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及使用食用油熟制的产品)、熟制品还应满足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测定。
企业可以对原辅料及半成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不合格管理制度,制定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管理制度及相关处理办法,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处理过程记录。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十条 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产品追溯。
第八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所申报速冻调制食品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