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
时间:2020-01-16 16: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1-16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80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84〔2019〕11号)
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本方案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节 许可范围
第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或豆类或薯类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果蔬及其制品、蛋及其蛋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等为主要原料,配以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调味制作加工,采用速冻工艺,在低温状态下贮存、运输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速冻是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当中心温度达到-18℃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
速冻调制食品根据加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生制品和熟制品;根据原料的不同,可分为花色面米制品、裹面制品、调味水产制品、肉糜类制品、菜肴制品、汤料制品及其他制品。
生制品是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或轻度加热尚未至熟的制品;熟制品是产品冻结前经加热至熟不能即食的制品。
第五条 速冻调制食品申证食品类别为速冻食品,其类别名称为速冻调制食品,类别编号1102,包括生制品和熟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相应的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即速冻食品{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品种明细)]、[熟制品(品种明细)]}。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
第三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六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原料预处理区、配料区、生料加工区、熟制区、冷却区、包装区、速冻区,原料常温/冷藏/冷冻仓库、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冷冻仓库。
第七条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用于速冻的半成品,需要冷却的,应在适合加工要求的环境中尽快冷却,冷却后应立即速冻;熟制品熟制后应具有独立的冷却、内包装区域,其清洁程度应为清洁作业区。
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消毒设施、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应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九条 设立的解冻、熟制、冷却区域应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配备必要的加热设施或冷却设施,确保通风、排气良好。熟制加工区域应与其他加工区域进行有效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车间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应控制速冻后区域和内包装区域的环境温度,控制产品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以保证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因环境温度或湿度影响而降低品质。
第十一条 产品应在冷冻仓库贮存,冷库温度应不高于-18℃,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具有特殊温度和湿度要求的产品应在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满足相应的温度和湿度要求。
第四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