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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结合我省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增加食品经营“告知承诺制”改革的试点区域,扩大试点工作的覆盖面,为在食品经营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二、继续推进“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一)定义。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专指食品销售环节)申请,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许可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承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市场总局关于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食品销售监管实际,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以下几类情况在市辖范围内,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形式的食品经营许可。

 

  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2.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3.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试点区域。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地市意见,省局决定在汉中市继续推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同时今年将增加西安市、铜川市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市,继续深入推进我省的改革试点工作。

 

  (四)办理流程。试行“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市及县(区),相关许可部门应执行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申请人承诺制经营许可自查表》开展自查,若没有承诺制禁止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方可提交申请。具体提交:

 

  (1)许可申请书;(2)《承诺书》及《自查表》;(3)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3.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4.证后检查。对于以承诺制程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符合食品许可相关要求,无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于不需现场核查类事项,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严格加强事后监管。

 

  (五)违反承诺的处理。发证后的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2.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监管综合网络系统等媒介上曝光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三、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各地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切实简化许可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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