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的(2)
时间:2020-01-16 16: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从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年以上,熟悉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工艺、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具备检查任务所需的执法监管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大专(含)以上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较好的文字组织、语言表达、协调沟通、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条食品生产检查员由个人自愿报名,填写《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申报表》,经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后组织开展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人完成培训,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包括笔试、答辩和现场模拟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颁发《陕西省食品生产检查员聘书》,聘期3年。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考核合格人员纳入检查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对任期届满的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考核续聘。
检查员聘任期满未提交继续聘任申请,或3年内累计3次不能参加检查的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检查员每年度应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集中或网络业务培训;培训完成并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填写年度培训合格说明。
第十五条检查组长应从事食品生产安全质量监管工作5年以上,热爱检查工作,具备检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检查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聘用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历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确定,并颁发检查组长聘书,聘期3年。
第四章 选派使用
第十六条检查员选派根据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类别、规模、风险等级和检查类型确定。
第十七条检查员的使用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工作任务和职责权,由系统随机抽取,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明确检查人员、任务、时间和相关保障要求。对因故不能参加的检查员,由系统重新抽取生成。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检查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全省检查员做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并计入管理系统。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未参加检查工作的检查员不参与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任期考核在检查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颁发聘书,不合格者取消继续聘任资格。
第二十条建立检查员年度书面述职制度。检查员每年12月底前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检查组长每年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立检查员工作评价制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组长和检查员对检查工作相互评价。
第二十二条每年按程序增补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列入检查员库。
第二十三条检查期间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任务派遣机构承担。
第六章 奖惩纪律
第二十四条检查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员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与被检查企业有利益或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判断的行为情形,必须事前予以声明,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廉洁纪律要求,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从事或变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检查员在检查中存在作弊、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予以解聘,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发现重大问题未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