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时间:2019-04-05 05: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fgc63896465@126.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 ),邮政编码:401147;
3、联系电话: 023—60390725、60390724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3月7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释义)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本办法规定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第四条(权属及其相关活动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基本原则) 本市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推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第七条(保护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职责分工) 市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奖励)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