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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2)

读到这里笔者也有些困惑,文中所谓的“中国红牛”,指的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吗?还是由华彬设立的体外的、由其全部控股的其他工厂和销售公司?“保卫战”,保卫的是谁的利益?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笔者还是那句话,红牛品牌自始至终只有一个,更不会是“严彬的红牛”。如果经营期限到期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余勇可贾”这个词显得过于讽刺。

对于商标的诉讼,根据所有公开信息显示,泰国天丝是红牛商标唯一的合法所有者,而不是文中说的合资公司。这个信息应该是跟进红牛一案的媒体应该清楚的最基本信息,作者刻意忽略和掩饰,到底是为什么?

总结:读完这部分,笔者也着实心生感慨,红牛这个完全属于泰国天丝的国际品牌,在商业纠纷的过程中,怎么就被变成了“中国红牛”?这样的概念偷换,是侵害股东利益的原因还是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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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红牛品牌发展及其在中国的经营历程,可以看到,无论红牛品牌如何发展、在哪发展,泰国天丝是这一品牌唯一所有者的事实毋庸置疑。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笔者认为20年前的事实需要再考证,谁找谁都有可能,但在商业合作中这样的信息并不重要。

看看华彬的发展史,不难看出红牛是其业务的重中之重,为华彬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影响力。笔者在媒体公开的尼尔森监测数据中看到,红牛在2015年销售额高达230.4亿元人民币,虽然在2018年下滑,但其销售额仍达到158亿元。借红牛之势,华彬已然发展为一艘“航空母舰”,成为总资产超2000亿元的巨大商业帝国,严彬先生也以780 亿元财富,在2018年胡润百富榜中排名23位。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从工商资料可以看到,红牛品牌在中国的经营不是华彬,而是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其大股东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占股88%;剩下股东构成则为许氏家族独资公司英特生物(Inter-Biopharm)占7%,严彬所属独资公司MarketGlobal占4%,中方股东北京怀柔乡镇企业总公司占1%。可以很明确的是,合资公司决不等同于华彬。

“各占一半”这个信息笔者没有查到。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据笔者了解,位于深圳的红牛公司在1998年注销,红牛维他命另起炉灶在北京重新注册,其与深圳红牛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股东也完全不同。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 2018年10 月26日做出裁决,认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即到期日为 2018年9月29日,而现在工商信息也显示其并没有有效延期,营业期限依然为2018年9月29日。所以五十年的《协议书》有效吗?如果有,为什么法律和政府都没有给予支持?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笔者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及天丝的声明中都看到,《协议书》是在深圳红牛的公司框架下签订。然而这家公司已经注销,新成立的红牛维他命股东方都完全不同,从法理和逻辑上来说,其产生的任何文件都已不具备法律效力。

红牛之争,一次次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偏颇

点评:笔者大胆推断,争论的焦点应该绝不仅仅是这份《协议书》。泰国天丝是红牛品牌的始创公司和商标拥有者是不争的事实,合资公司在中国经营是通过天丝对其进行商标授权进行,这也是红牛维他命取得所有成绩的核心基石。在这样的商业合作下,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品牌授权,一切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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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相信,红牛在中国发展到今天离不开相关各方的努力,其中肯定也包括作为股东方之一的华彬,这点同样毋庸置疑。但华彬只是红牛维他命的股东之一,严彬也只是这家合资企业的管理者,并非品牌缔造者。笔者想问的是,华彬在通过设置大量体外公司获得巨大利润的同时,是否保障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说“华彬红牛”这一概念成立,是否意味着华彬通过庞大体外公司已经控制了红牛在中国经营的所有话语权,进而心安理得的认为窃取利益是合理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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