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3)
时间:2019-06-11 09: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3.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全省诚信管理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健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和管理制度,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14.深化党政同责。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领导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专题调研,每年推动解决1~2项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各级党委要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跟踪督办。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15.厘清层级监管事权。依法依规制定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省级监管部门做好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市县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派驻监管等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主要承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上级监管部门采取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6.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或者阻碍干涉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六、深化食品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17.强化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行政监督和技术支撑,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深化监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基本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实际问题,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18.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议,充分发挥食安办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人员,配备装备设备,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19.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业务培训,加快技术审评、执法办案、监督抽验、政策法规等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食品专业化职业化检查队伍。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业绩突出、发现或排除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完善省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为食品安全犯罪认定提供技术支撑。扩大对取证工具、执法装备的配备范围,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装备现代化。完善专业院校课程设置,加强食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