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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5)

  【案情】2016年7月29日,百海公司、智通达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智通达公司向百海公司销售包含百海电子商务网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软件产品,价格合计26万元。智通达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0工作日内将上述软件交付给百海公司。百海公司依约向智通达公司支付前期费用104000元。百海公司起诉要求确认百海公司与智通达公司所签产品销售合同于2016年11月8日解除,智通达公司向百海公司返还产品开发费104000元,并向百海公司支付违约金。智通达公司反诉要求百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智通达公司拖欠的合同款13万元,后于庭审中变更反诉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合同。百海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申请对智通达公司向百海公司交付的软件产品(含电子商务网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进行鉴定。后于2018年6月20日自愿撤回鉴定申请。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产品销售合同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构成要件,系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开发、技术指导及付款义务。百海公司和智通达公司均主张并同意解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双方认可的QQ聊天记录,智通达公司已向百海公司其交付电子商务网站、WAP、安卓、ios,百海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申请对智通达公司向百海公司交付的软件产品(含电子商务网站、WAP、安卓、ios各一套)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进行鉴定。后自愿撤回鉴定申请。百海公司称因智通达公司不交付产品、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前期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明确了产品开发费用的支付时间节点。智通达公司反诉要求百海公司支付剩余产品开发费用不符合支付剩余费用的合同约定情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临沂中院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中产生的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认真贯彻《合同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审慎把握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事由,加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对于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认定技术成果开发、转让等各个环节形成的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9、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了“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后续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全套临床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交给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且至今未交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向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确认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及后续又签订的两份补充合同已解除;2.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全部技术服务费,共计207.2827万元;3.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83181.16元;4.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2月签订的“脉络舒通丸临床试验研究”技术服务合同及后续又签订的两份补充合同,自2017年 5月25日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共计100万元整,逾期全额返还已支付技术服务费2070000元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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