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2)
时间:2019-04-29 10: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评析】对知识产权审判,社会上存在“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的评价。本案充分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同类经营者应知涉案商标侵权的过错程度,原告商标使用许可费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费用)等情节,加大赔偿力度,高额支持了权利人的索赔请求。本案的裁判,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对破解“赔偿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临沂中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3、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好丽友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250万美元。原告拥有第8507904号、5174029号、69220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呀!土豆”商品自2006年在中国上市以来,经过长达13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亦使得“呀!土豆”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之间形成一一对应,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0年以来,被告在其生产的“薯条”商品上使用分别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业标识,及与原告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好丽友公司起诉要求巧米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好丽友公司是第8507904号“呀!土豆”、第5175029号“YA!TUDOU”、第6922088号土豆卡通形象、第1162294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巧米郞公司作为好丽友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哇!土豆”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好丽友公司生产、销售的“呀!土豆”的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同时,鉴于好丽友公司的“呀!土豆”产品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巧米郞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属于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临沂市巧米郞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平等保护涉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多年来,临沂中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将临沂中院打造成当事人可信赖的涉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管辖法院,树立了临沂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4. 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与王廷印、王瑞彩、孙庆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庄臣同大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美国庄臣父子公司与原江苏同大有限公司合资建立的企业。庄臣同大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全无敌”商标,取得第1425354号、第1008118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从2014起,王廷印就购进制假设备,大量生产假冒“全无敌”、“雷达”等品牌杀虫气雾剂,然后运输到王瑞彩处销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1302刑初848号刑事认定,王廷印加工生产并销售的“全无敌”牌气雾杀虫剂上使用庄臣同大公司注册的“全无敌”、 “全无敌及图”等注册商标,该判决书认定王廷印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王廷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庄臣同大公司要求王廷印、王瑞彩、孙庆军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要求确认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金额优先于王廷印承担的刑事罚金受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