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19-04-29 10: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4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18年,该院三庭全年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62件(含旧存240件),同比上升2.12%。
其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2件,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30件,侵害出版者权纠纷5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7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24件,侵害商标权纠纷604件,商标合同纠纷5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2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8件,技术合同纠纷8件,技术中介合同纠纷2件,技术转让合同纠纷2件,不正当竞争纠纷52件,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件,商业诋毁纠纷1件。
一审知识产权结案701件,结案率72.86%、调撤率62.77%;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628人次,人民陪审员陪审率49.93%。
2018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创历年最高记录;新类型、疑难案件、高标的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增大。涉及知名企业重大利益的品牌、技术合同案件以及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进一步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商标案件在整体案件数量中仍占有较大比重,权利冲突、商业诋毁等新类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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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1、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酱油等商品上享有第3949544号“伊例家”、第12718401号“伊例家及图”、第12349552号“YEALEKE+伊例家+图”商标。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在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读音相同、商标构图颜色近似的商标“尹俐嘉”。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是第3949544号“伊例家”、第12718401号“伊例家及图”、第12349552号“YEALEKE+伊例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尹俐嘉”标识,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伊例家”系列商标中文字部分发音相近,字体、字形设计、颜色和大小均相同,具有高度近似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和潜在市场份额,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沂水圣母山调味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双方服判未上诉。
【评析】本案涉及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何判定近似商标,如何认识“近似”和“混淆的可能”的关系,是商标保护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中近似商标的判断提供了方法和尺度,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2、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2类注册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商标。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产品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同时在包装和外观装潢上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造成混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审判】临沂中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第5127315号、第10833322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城县三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商城张建志副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产品在其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原告第10833322号、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近似标识,同时使用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分别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六个核桃”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丰合作社作为与原告同一省域内的相同行业经营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对于涉案“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及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认知程度应当高于一般公众,其误导相关公众并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较大、侵权范围广,酌定其赔偿数额为200000元。张建志商行经营时间短,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较轻,酌定其赔偿数额为10000元。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