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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案情摘要:张领然是 “一种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河南新蒲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原阳分公司(简称新蒲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推广该公司产品,遂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查处新蒲公司专利侵权行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驳回了张领然请求的处理决定, 张领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张领然虽然提供了公证书和图片等证据。但公证内容及工作记录中既不显示图片的收集过程,又看不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技术特征,仅能看到涉案产品的部分外部技术特征,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无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维持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个公证瑕疵证据不能作为侵权事实判断的典型。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难。因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可以采取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等。本案当事人虽然采取了公证证据,但公证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固定收集证据,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固定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本案对于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方式保全证据、公证机关规范公证程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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