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时间:2019-04-26 10: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典型意义:路德让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撤销与万年春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在法定除斥期间行使。本案前,路德让就其与万年春公司之间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经过多级法院的审理,均确认了双方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其诉请已被驳回。在此情况下,路德让变换诉讼策略,又以显示公平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这里所指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是当事人主观上对撤销事由的认知状态,而非指必须由法院确认的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法律定性。只要当事人对其主张显示公平、胁迫欺诈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知悉,就应当认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情形,并积极采取适当策略寻求法律救济。否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同一纠纷以不同的案由多次起诉,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妨害司法公正和效率。
六、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名仁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明仁公司)为“名仁”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持有者,持有“名仁”系列商标。2009年以来,焦作明仁公司“名仁”苏打水等产品在央视一套朝闻天下、今日说法等栏目及多家省级媒体投入大量广告进行宣传,使“名仁”苏打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河南名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名仁公司)将“名仁”注册为其企业字号。焦作明仁公司认为,河南名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名仁”作为其企业名称。法院认为,“名仁”商标、“名仁苏打水”经过焦作明仁公司的经营和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2016年“名仁”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河南名仁公司与焦作明仁公司的注册地址郑州市与焦作市同属河南省,且两市相邻,河南名仁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焦作明仁公司“名仁”商标的注册时间,亦远晚于焦作明仁公司对其名仁苏打水进行广告宣传的时间。河南名仁公司将“名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同时,还经营与焦作明仁公司相同的商品,在相同商品上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名仁”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产品系列的区分也与焦作明仁公司的产品系列相同,不同系列产品的包装分别与焦作明仁公司的产品包装基本相同或相近似,在网络宣传中还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名仁”文字突出使用在其企业名称上方及产品名称前。河南名仁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攀附涉案名仁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主体及产品与焦作明仁公司及“名仁”商标产生混淆,削弱名仁商标与焦作明仁公司的对应关系,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焦作明仁公司要求河南名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企业享有的知名商标往往是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攀附的对象,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在产品中亦使用原告商标,其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在于规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利益。
七、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一审被告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成立于1996年,其注册商标“农夫山泉”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1日,农夫山泉公司受让“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商标。2017年1月13日,农夫山泉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显示其于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的“杨氏南北鲜果有限公司”购买的5箱标识有“桐远鲜橙”“17.5°”“江西省赣州市桐远果业合作社”的商品,系安远县桐远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桐远果业合作社)生产。农夫山泉公司以桐远果业合作社、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桐远果业合作社行使用与农夫山泉公司商标近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导致消费者容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农夫山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令桐远果业合作社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中牟县杨氏跃通鲜果行对其中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