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时间:2019-04-26 10: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典型意义: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技术系王某奇在梦祥公司任职期间做出的发明,其权利归属于梦祥公司。王某奇在任职期间参与涉案专利技术的试制生产,对涉案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贡献,涉案专利技术对梦祥公司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故梦祥公司应给予王某奇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朱庆延与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7)豫01民初5180号】
案情摘要:朱庆延是“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2017年7月,荥阳市金阳光机械厂(以下简称金阳光机械厂)生产并销售侵犯朱庆延专利权的机器设备。朱庆延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金阳光机械厂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朱庆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金阳光机械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朱庆延“一种植物枝叶分离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朱庆延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朱庆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阳光机械厂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因此其要求金阳光机械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比对环节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本案确认了比对的步骤及认定的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五、路德让与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608号〕
基本案情:北京万年春生物医药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春公司)是ZL02100198.7号“一种治疗阳痿的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路德让本案诉称,上述专利技术是由其研发完成并以8万元转让给万年春公司的,转让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查明,2003年5月,路德让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万年春公司付给路德让8万元,路德让所作的由万年春公司投资的科研项目为职务发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万年春公司所有。后双方因专利权属发生纠纷,路德让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北京一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合法有效,万年春公司已合法取得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故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路德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路德让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为,路德让2003年与万年春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已经明知其所作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已转归万年春公司所有。至迟在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作出裁判时,路德让应当知道其主张的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以上述时间为起点,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依法判决驳回路德让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