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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5)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日的鲜土鸡,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鲜土鸡共购进18.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检验产品,库存不安全产品已全部下架,告知供货商。

 

  (二)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祥和月饼(绿豆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祥和月饼(绿豆沙),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绿豆沙)共购进100盒,共计8公斤,已销售80盒,共计6.4公斤。已召回20盒,共计1.6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整改措施: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检查制度。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的祥和月饼(黑芝麻)、祥和月饼(绿豆沙)(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祥和月饼(黑芝麻)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的祥和月饼(黑芝麻),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祥和月饼(绿豆沙)

 

  抽自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祥和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的祥和月饼(绿豆沙),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洪洞县祥和食品厂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黑芝麻)共生产200袋,共计16公斤,已销售200袋,共计16公斤。已召回9袋,共计0.72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员操作不当。整改措施: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刻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封存,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领用出库。

 

  2.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祥和月饼(绿豆沙)共生产100盒,共计8公斤,已销售100盒,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员操作不当。整改措施: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立刻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封存,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领用出库。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0元、罚款50000元。

 

  十七、洪洞县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莲花城分公司销售的小麦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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