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01-13 05: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我局在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3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曲沃县好又多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法知识学习少。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供应商的产品;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3.完善进货查验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员,符合要求再上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豇豆、沙糖桔(3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豇豆,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抽自侯马市华翔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的沙糖桔,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1.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4.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购进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3.该批次不合格沙糖桔共购进17.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企业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67.56元;罚款20000元。
三、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奶油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的奶油草莓,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烯酰吗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奶油草莓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缺乏正确使用农药的基本知识,用药过量造成超标。整改措施: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集并分析奶油草莓超标情况,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检验相关产品;2.对于超市库存的不安全产品,由采购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下架,并告知相应供货商;3.对于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由蔬果科负责召回。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采购奶油草莓,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四、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