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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预防性全面消毒卫生指南(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


  预防性全面消毒卫生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流、冷库、物品等新冠病毒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因食品包装材料被新冠病毒污染造成的疫情扩散,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对象


  进口冷链食品物流、冷库、物品等,包括但不限于生(冰)鲜禽畜肉类、水产品、食品及原料的外包装、冷冻冷藏场所、仓库、设备、运输工具及销售流通环节等。


  二、工作原则


  严格遵循“全面消杀、严防输入;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节约成本,快速经济”的工作原则,在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环境、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等的预防性全面消毒,确保实现“安全、有效、快速、经济”目标。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286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四、日常清洁


  在无新冠肺炎或其他传染病疫情发生情况下,日常清洁的适用情况、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冷链场所日常清洁适用情况、要求及标准操作规程》。


  五、出一级冷库之前的预防性消毒


  一级冷库是指用于海关对已放行未预防性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消毒作业的指定冷库。


  (一)适用情况


  1.未做过预防性消毒的内环境和所有货品。


  2.抽检货品新冠病毒全部阴性的内环境和货品。


  3.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的日常预防性消毒。


  (二)步骤和方法


  1.实施消毒前准备


  (1)根据需消毒的对象和面积,确定消毒方法和浓度,并按面积配制消毒药。


  (2)消毒前应穿戴好隔离衣、帽、口罩、手套,备好防护用具。


  (3)必要时,检验人员先对不同消毒对象采集样品,了解消毒前污染情况。


  2.货物转运存放区域消毒实施


  (1)配置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100-200mg/L二氧化氯消毒液或0.1%-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当有明显污染物时应先清污再消毒,同时提高消毒液浓度。清污流程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附件7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中对污染物的清除。


  (2)清空冷链食品转运存放区域的货品,依次对大门、地面、用品用具(称量工具、推车、叉车、运输盛放容器等)进行喷洒消毒。消毒以均匀喷湿不流为宜,作用时间3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3)消毒顺序:应按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原则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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