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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5)

  利益衡量思维下裁判的浅层表意是实现个案中的具体正义,但是其题中之义确是在一套科学的适用思维程式之下,把社会的基本正义理念在个案中予以释放。


  其实,个案利益衡量并不能为所有案件的解决提供行之有效的裁判标准,也无法为此价值与彼价值的先后关系、高下位阶提供万能统一的评判尺度,而其意义恰恰在于通过一种思维程式的设定,协助法官在纷繁复杂的思维世界中及时而有效地“走出迷雾”,并且发挥程序的独特价值,形成利益衡量的思维程式裁判规则,指导类案裁判,并约束行为主体公正而合理地行使手中的裁判权。


  注释


  [1]【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2]参见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究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239页。


  [4] 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


  [5]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107页。


  [6]参见梁振国、赵晨光、王晶:《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08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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