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
时间:2020-11-11 11: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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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中
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
郑某诉马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
毛海波 梁春霞
案件索引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22号
裁判要点
法院在审理涉网络食品交易纠纷时,应当分析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层次结构,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利益选择,并从立法衡平、程序正义、个案到类案的规范总结、配套评估监督机制建立等四个方面对法官主观恣意的利益衡量予以约束,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的思维程式裁判规则,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与司法公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原告郑某于2017年通过淘宝网向被告马某购买了破壁灵芝孢子粉,后得知被告马某销售的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未标注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也未标注普通食品的批准文号,依据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应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1.马某退还郑某货款人民币6,000元;2.马某赔偿郑某60,000元。
马某辩称,破壁灵芝孢子粉是以食用农产品的性质作为原料销售,并未加工成普通食品销售,不能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的复函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而且,马某所销售的破壁灵芝袍子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郑某一次性购买破壁灵芝袍子粉数量达到100瓶,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者的购买数量,属于恶意购买。
故马某不同意郑某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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