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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3)

  本文将各方利益予以层次结构化分析,反思各方主体利益保护维度,在法律适用中进行利益选择,并从立法衡平、程序正义、个案到类案的规范总结、配套评估监督机制建立等四个方面对法官主观恣意的利益衡量予以约束,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的程式裁判规则,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与司法公平正义,以期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


  一、


  利益保护的维度:优化营商环境框架下利益衡量的进路


  (一)利益衡量理论的应用


  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对消费者、经营者、电商平台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而进行利益衡量,即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比较和均衡。


  日本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作为综合判断可能会认定甲获胜。”[1]英国功利主义边沁在《民事与刑事的立法原则》一书中对利益做了深入研究,它所采取的广义利益观深刻地影响了德国学者耶林。[2]而德国以耶林、赫克、拉伦茨等为代表的学者对利益衡量理论作了大量贡献性研究,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也非常深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梁慧星教授将日本的利益衡量理论介绍至我国,并尝试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案例,在我国学界引起较大反响。利益衡量本身即系一种价值判断,在目的考量或利益冲突时,恒须为利益衡量,恒应为价值判断。[3]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食品,从而形成了消费者、经营者与平台间的三方当事人利益关系。而网络食品交易纠纷的发生,究其根本,乃三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所致。


  因此,如何分配、协调及均衡三方主体的具体利益自然成了法官裁判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与考量。这便要求法官不应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了解制定法中所包含的利益价值判断,且在处理时努力使自己所作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的利益取向相吻合。由于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直接涉及各方主体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任何利益都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中。


  所以,对各方主体具体利益进行衡量就应当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中进行,也只有在这种特定的制度背景中对各种不同的利益进行衡量,才能获得妥当的裁判。


  (二)各方主体的利益保护:基于利益选择的层次结构


  在具体的网购食品交易纠纷中,涉及到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及电商平台利益,这三种利益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当事人具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相连接的即是群体利益,而前文论述到的不同法律法规间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看即为制度利益,除了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之外,还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一来,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间便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层次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四者之间是一种有具体到抽象的递进关系,也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因此,法院在利益衡量时,要保证案件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必须遵循利益层次结构的规律。这种层次结构要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遵循如下思维过程:以当事人具体利益为逻辑起点,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之后,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4]


  在此,我们可以对本文案例中涉及到的利益进行衡量。详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发现,如果保护消费者利益,则不但损害了经营者及其群体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制度利益以及公平正义利益、营商环境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保护消费者利益,则经营者利益、经营者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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