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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2)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郑某在马某开设于“淘宝网”的店铺购买“百草林长白山灵芝孢子粉纯天然散装称重100克头道粉正品包邮”100罐,共计付款6,000元。产品实物外包装上显示产品名称为“灵芝破壁孢子粉”,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9日。产品外包装上用较小的字体标注:“灵芝孢子粉是灵芝在生长成熟期,从灵芝菌褶中弹射出来的极其微小种子,外被坚硬纤维素所包围,人体很难充分吸收,破壁后更适合人体肠胃直接吸收。它的有效成份、微量元素的含量变化不大,破壁后孢子粉的脂肪及水溶性多糖的含量分别比未破壁的明显提高,是理想的保健佳品。”


  2014年5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称:“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货款6,000元,郑某同时归还涉案产品“百草林长白山灵芝孢子粉纯天然散装称重100克头道粉正品包邮”100罐给马某,如郑某届时无法退回,则以每罐涉案产品6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二、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60,000元。


  一审宣判后,马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郑某要求马某赔偿60,000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马某是否应向郑某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首先,就涉案产品性质而言,涉案破壁灵芝孢子粉系通过碾压破壁所得,属于物理破壁,未经炮制,根据上海市食药监局相关文件规定未经炮制加工的灵芝及相关产品应纳入中药材管理。


  其次,就请求权基础而言,涉案灵芝孢子粉属于中药材,不归属于食品范畴且并未作为原料添加到其他食品中,因此郑某主张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再次,涉案产品包装上虽标注“理想的保健佳品”,但不等于认同该产品属于食品,社会大众在正常情况下亦不会将其作为食品进行购买。


  最后,马某承担“退一赔十”责任的前提是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食品,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涉案产品不符合上述要件。


  此外,郑某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就涉案产品相类似的产品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且其亦长期、频繁购买产品后提起大量与本案类似的诉讼,能够印证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更多的是为了牟取利益,其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符。


  因此,马某的上诉请求具有正当性,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法学乃衡平之学,“互联网+”框架之下的食品交易责任承担必然涉及行业保护与消费者权益等多方主体利益保护的矛盾。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下,基于交易的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订立中非谋面性和非协商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当事人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实现利益均衡,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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