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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考量(4)

  一般情形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资金、知识、信息获得等方面存在不足,处于弱者地位,受到制度利益的特别保护。但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可过于极端,公平正义的天枰一旦倾斜,则必然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群体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公平正义,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案例中,郑某此前长期、频繁购买产品并提起大量类似诉讼,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符,故其利益不应得到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利益衡量实质是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在承认利益与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值位阶的基础,更应该寻找该案所指向的制度利益,强调利益之间的层次结构上的递进,根据不同层次上的评价标准与参照体系,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衡量。此外,具体利益与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呈现动态互动,二者并非必然对立或一致。每一法律制度都有自身的制度利益,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制度利益。


  当事人的利益只有与该法律的制度利益相一致,才能获得该法律制度的保护;如当事人的利益应当获得保护,但其与该法律的制度利益相悖,那么该法律制度应予以相应地修改完善。


  (三)司法裁判过程中利益衡量的限度:对法官主观恣意的约束


  当然,对于不同层次的利益判断,建立在法官合理限度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之上。因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进行必要限制。


  对于两个财产间所生之不平衡,命裁判官予以调整者,乃正义所不许。[5]利益衡量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行为,没有科学可循的规则体系,静态与动态结合,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如何在利益衡量时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是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困扰。


  要规范利益衡量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立法衡平。立法上的利益平衡是司法上利益平衡的基础,司法上的利益平衡是实现立法上利益平衡的工具。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配与调节社会利益、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相互冲突,做到相互协调,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立法衡平即是将各方平衡的利益融于具体法律制度之中,通过制度利益表现出来,此是约束法官主观恣意的前提。而且,利益衡量只能在法律的疆界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越出法律的边界。


  二是程序正义。在法治国家中,所有利害关系的主体都应有参与利益衡量程序的公平机会,并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来陈述事实、阐述利益和表达法律意见。利益衡量只有在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司法程序结构中被解释与应用,其衡量结论才能够得到尊重,才能真正推动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


  三是个案到类案的规范总结。利益衡量多带有法官的主观性,且具有个案适用性,如何将利益衡量客观性、规律性、可循性,即是通过对个案的总结与比较,予以类型化分析,寻找其中的规律性进行总结,制定确实可行的类型化利益衡量方法。


  四是配套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对于适用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启用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对相应案件予以评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二、


  构建利益衡量的思维程式裁判规则


  在当前“互联网+”战略驱动下,网络交易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6]


  由于网购交易复杂多样,且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网购食品交易的顺利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利益衡量的实质是法官在规则使用价值穷尽之际,选择并依据价值判断为案件裁判提供合理化的论证。它要求法官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拒绝裁判,也不能拘泥于形式正义和逻辑推理,更不能“就事论事”地主观恣意判断。法官应综合考虑案件所涉法律的规范评价与立法目的,基于利益的层次结构予以利益选择,并综合考虑社会的理性价值评判标准,将法律的内在合理性与外在合理性统一结合,实现法律在社会学意义上的胜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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