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5)
时间:2020-10-31 15: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20年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未核实相关涉案口罩质量的情况下,为牟利,通过向他人购买口罩后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加价销售。分别向某区商务委员会、某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个人出售伪劣口罩15,000余只,共计获利50,000余元。经检验,上述口罩在口罩带断裂强力、细菌过滤效率、是否无菌等所检项目上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利,通过向他人购买不合格的口罩后以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余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私自兜售不合格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国家对此次传染病的重视程度,但在当时“一罩难求”的情况下,有些利欲熏心之人却开始做起了贩卖伪劣口罩生意,为谋求私利,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特殊时期下这类行为应该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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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胶囊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夫妻二人从非法渠道购入减肥胶囊并重新分装后,打着健康美体瘦身的旗号,在其经营管理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减肥胶囊,订单不断。直到2018年6月,接投诉、举报后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两被告人的居住地当场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并抓获夫妻二人。经检测,查获的减肥胶囊5万余粒中均含有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荷叶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
本案中两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检测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入食品中的药物,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药物,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减肥产品在线上销售,商家打着瘦身美体的口号,宣传其减肥产品的效果神乎其神,但经调查发现,这些神乎其神的爆款减肥药几乎都不是正规生产的,其中甚至添加了西布曲明等对人体有害的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对人的心脏和神经系统有很大的损害,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心脏骤停,在我国西布曲明为禁药,国家是严格禁止西布曲明的销售和生产的。这是一起典型的保健食品中添加禁药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意义,在此,提示广大爱美人士不要盲目乱吃减肥药,管住嘴迈开腿才是健康的瘦身美体之法。
10
为牟利向牛肉注水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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