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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4)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作为某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为降低成本,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某负责管理、收发,并安排他人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公司下属门店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齐某某还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重新包装及贴标。

 

  2018年2月,食药监管部门在对该公司下属某门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疑似假药的中药饮片艾叶、灯芯草等三包。随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各类疑似假药的中药饮片及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

 

  经查,上述从该公司下属门店内查获的三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内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系假药。经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验,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的标准规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低价购入的大量来源不明中药饮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而其对该中药饮片进行包装、贴标以及之后的对外销售,则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齐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在我国中医文化源远流长,中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而本案中行为人利益熏心、弄虚作假,为降低成本非法采购来源不明中药饮片并对其进行重新包装贴标后对外销售,涉案中药饮片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实质假药。正规药店出售假药,让人难辨真伪,消费者购买后不仅起不到治疗功效甚至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该案入选2020年1月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的15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7

 

  非法销售境外抗癌药

 

  现实版“药神”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翟某某与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由郭某某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KEYTRUDA、LENVIMA等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某某,后由被告人翟某某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至案发,被告人翟某某参与共同非法经营的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2018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某某住处及租用场所查获涉案药品。经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

 

  裁判结果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翟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四百七十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正处新旧药品管理法过渡期间,行为人私自违法销售境外抗癌药,虽然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的药品,且这些药品在案发期间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但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药品的销售需要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癌症病友需要抗癌药物,翟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药品,即使是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但其非法经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药品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相应的惩处。该案件入选检察日报《烙印2019-十大刑案点评》,被称为“执法智慧传递的是司法温度”,社会反响良好。

 

  8

 

  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医用口罩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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