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2020-10-31 15: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20年10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包括十件各类型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案例1:销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2: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标明产品信息
案例3: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支持市场主体经济复苏
案例4: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违法
案例5:食品安全案件中商品同一性问题的审查认定
案例6:药店出售私制假中药饮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7:非法销售境外抗癌药,现实版“药神”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8: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医用口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9:非法销售含西布曲明减肥胶囊,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10:为牟利向牛肉注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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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应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7年10月9日在肖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了野生河豚鱼干,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元。该淘宝店对于涉案商品描述称“深海河豚鱼干。安全放心食用,百鱼之首的美味鱼干,肉质细密,含胶原蛋白,味鲜清爽”。涉案商品采用塑料袋封装,包装上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郑某经查询后认为该淘宝店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含有河豚毒素,属于风险不可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肖某退还货款2500元并赔偿2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河豚鱼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肖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用野生河豚制作的河豚鱼干,显然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郑某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肖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郑某货款2500元,并赔偿郑某2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包括“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野生河豚鱼作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制作与食用均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任何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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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标明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8年6月20日在江某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了20坛商品名称为“陈年金樱子坛装10斤农家土窖纯粮食原浆酒翁城特产窖藏双蒸地窖酒”的商品,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60元。涉案金樱子酒用酒坛包装,坛身没有标签,酒坛外面用纸箱包装,标注“粤北特产”、“翁城甘泉”、“地窖酒”、“双燕地窖酒”字样。林某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产品名称、香型、浓度、容量、食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后,双方达成了由江某向原告退款4360元、林某保留赔偿金的协议。嗣后,林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十倍赔偿金43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江某销售的涉案金樱子酒包装没有标示任何产品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江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林某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4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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