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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5)

  ㈡质保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自检合格或者委托检测合格信息,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验检疫证明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通过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筛查合格证明材料,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信息或者质量安全书面承诺等质量保证信息;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通过自检、委托检测等方式取得质保信息的,其作出的质量安全书面承诺可以作为质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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