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
时间:2019-04-08 14: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酒类等主管部门以及厦门海关,根据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实际分别编制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产品目录的,还应当进行第三方风险评估,并在公布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目录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调整目录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产品目录)产品目录应当依据第三方风险评估的等级,在下列规定的类别中分批次确定具体品种:
㈠粮食、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和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茶叶等食用农产品;
㈡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㈢食品添加剂。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目录)生产经营者目录应当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中确定:
㈠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家庭农场等一定规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以及实际营业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
㈣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食堂,以及供餐人数五百人以上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㈥在本市实施统一配送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者;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纳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十四条(目录运用)纳入目录的生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目录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的生产经营者外,鼓励和引导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纳入目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对纳入目录且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经营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章 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追溯信息上传的一般规定)除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以外,纳入目录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追溯信息生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取得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码。
前款规定的追溯码包括标准追溯码和非标准追溯码。具体编码和使用规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上传义务)纳入目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
㈡动物检疫信息;
㈢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㈣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出具销货凭证的还应当上传销货凭证;
㈤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保信息。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其产品上附随可识别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标记。
第十七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上传义务)纳入目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合格证明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