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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日期:2019-01-29     来源:厦门市法制局    浏览:649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今年市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中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_lx@xm.gov.cn 或者将意见传真至:2896900。

 

  附件: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法制局

 

  2019年1月24日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保障消费知情权,促进食品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生产经营者依法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溯源、追踪和质量信息,并以电子化信息的方式归集,为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免费的信息化公共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扩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覆盖范围。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和评议考核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全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酒类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厦门海关配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信息追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记录台账和保存票证等责任,按照规定上传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第七条(追溯平台)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归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提供技术保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追溯平台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追溯平台的运行、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信息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信息共享制度。市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酒类等主管部门以及厦门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将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归集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或者提供至追溯平台。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是指由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或者使用的,专门用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系统。

 

  第九条(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相关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为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相关服务。

 

  第十条(媒体宣传)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目录编制)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实行目录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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